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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人社函[2020]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用人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工资支付。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三)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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